什麼是「一案兩請」?

所謂的一案兩請是在民國102年6月13日生效,是一種專利接續的規定,適用於民國102年6月13日後申請之專利案件。
依據專利法32條第1項之規定「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因新型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在智慧局審查發明案件後,對於發明專利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智慧局會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是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待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後,智慧局才能公告並授予發明專利權,而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
專利法32條第2項「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
消滅。」

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但是,依據專利法32條第3項「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2第1項規定,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申請時注意事項:
必須在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未於申請時同時分別聲明,包括二案皆未聲明及其中一案未聲明,均不得在申請後補聲明。
因新型及發明為「相同創作」,所以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必須至少一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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