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繳納專利年費期限未繳費,如何補救?

專利的第1年年費需於審定書(或處份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而第2年以後之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但是智慧局沒有通知專利權人繳年費的義務,申請人需自行於屆期前繳納。
而專利年費可以逐年繳納,亦可以一次繳納數年。
若申請人非因故意,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1個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1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以1個月論。
若仍然沒有在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專利權從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若專利權人有非因故意,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智慧局公告之。

所謂「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其餘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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