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註冊了「文案達人」商標,別人還可以自稱「文案達人」嗎?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就事實面來看,商標權要保障的,除了商標人之商標使用時的排他權,其尚負有保護相關消費者,使其能在任何情況下可輕易判別所購買之商品、或所接受服務之來源、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功。

 

日前有一位以教授文案技巧的老師在FB版上發文,指稱有人在外開授文案教學課程,且老師指出,該員在其招攬課程的行銷內容中亦自稱是「文案達人」。對於此事,老師深表不滿,因為老師的公司名稱即是以「文案達人」命名,對於該員教授文案課程,又使用「文案達人」自稱一事,老師認為已影響了他的權益。

這件事在FB上也引發了各界提出了不同的質疑及看法,究竟「文案達人」四個字是不是屬於該老師專用或專有?老師還在其FB上舉了「星巴克咖啡」的例子,其直言道,如果有另一家咖啡店也叫做「星巴克」,難道原「星巴克」不會覺得被侵權嗎?

經查,老師的公司名稱確實以「文案達人」為名於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公司登記,但「文案達人」四個字於上述爭議發生的時點,尚未進行商標註冊。關於此點,多位熟悉《商標法》的網友在事件發生當下,即對此提出存疑,在老師並未享有「文案達人」之商標權的情況下,老師如何能要求其他人不得使用「文案達人」四個字?

另外,亦有多位同為以行銷、文案為服務內容的業界人士同樣提出質疑。因為就通俗習慣,「文案」僅是業界對於「以行銷為目的創意文字內容」之通稱,而「達人」則是對於特定專業領域中具有高度專業、專長的人之「尊稱」,就像一般通稱的「老師」、「專家」。即便該老師確實有其高度之專業、亦為業內知名人士,其雖可自稱是「文案達人」,但並不代表其他人不可自稱是「文案達人」、或受其他人尊稱為「文案達人」;再者,「文案達人」四個字亦非該老師所首創。

對此,該老師於今日稍早也以具體行動作出回應,該老師已於6月2日委請商標代理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遞出「文案達人」之申請,申請類別為第35類,有關:

「企業資訊;藉由網路提供企業資訊;企業管理顧問;企業管理諮詢;行銷研究諮詢顧問;行銷顧問;提供企業加盟及連鎖經營管理之諮詢顧問;企業效率專業諮詢;演藝經紀服務;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市場研究及分析;企業管理協助;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為消費者提供商品資訊及購物建議服務。」

此事經查證已為屬實。然而,以「文案達人」提出商標申請,真能獲准註冊嗎?這是許多人的疑問,而目前則尚為未定數。

首先,就商標法之規定(第29條一、二),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不具先天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1.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2. 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如果按照上述商標法之規定判斷,「文案達人」實則是由「文案」及「達人」所組成,而由於該老師所教授之課程是以教授如何撰寫文案為主要內容。依此,在其商標審查的過程中,有關「達人」二字,可能會被客觀認定為描述所指定服務之品質,而「文案」二字則僅為指定服務之名稱,如此一來,該商標核准的可能性即相對降低。

另外,在同法(第29條第三項),「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份,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應聲明該部份不在專用之列;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而由於該老師僅以單純文字就「文案達人」提出商標申請,客觀看來,無論是「文案」、抑或是「達人」,或即便是「文案達人」四字,恐都會被認定為不具識別性。且由於該商標申請案之內容為純文字,若都要聲明不專用,則本案並不存在核准之必要性。

再查,由智慧財產局所頒布的〈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其中,有關通用標章或名稱(2.2.2):

⋯⋯通用名稱為業者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名稱,通用名稱亦包括其簡稱、縮寫及俗稱。對相關消費者而言,通用標章或名稱只是一般業者用來表示或指稱商品或服務本身,缺乏識別來源的功能⋯⋯,不僅消費者無法藉以識別來源,且應避免由一人取得排他專屬權而影響公平競爭,或以訴訟干擾他人使用該用語,故不得由特定人註冊專用。

小結以上所述,「文案達人」在審查過程中,極有可能因為不具備先天識別性而在審定時遭到核駁。

但據觀察,或許該老師也不盡然完全沒有機會取得商標註冊的可能性,因為在同審查基準之內容中,亦有明述得取得「後天識別性的標識(2.3)」:

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未必不能取得商標註冊,如果申請人可以證明該標識於市場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經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一定來源的標識,此時,該標識具有商標功能,故可以核准註冊。⋯⋯商標為描述性或其他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識,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即為標識取得「後天識別性」,得准予註冊。〈商標法第29條第二項

依此,如果老師希望能爭取享有「文案達人」之商標專用權,則建議提具足以顯示「文案達人」已為相關消費者可將其視為指示及區別服務來源的標示,簡易言之,就是只要看到「文案達人」就能判斷是該老師所提供的「教學或顧問服務」,那麼,或許有機會以「後天識別性」爭取商標核准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姑且不論此商標申請案最終是否能取得商標註冊,但就事實面來看,商標權要保障的,除了商標人之商標使用時的排他權,其尚負有保護相關消費者,使其能在任何情況下可輕易判別所購買之商品、或所接受服務之來源、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之功。

是以,有關商標識別性之判斷,並非僅以商標申請人之立場為判斷基準,更精準的說,應該是以相關消費者、市場之公平交易為立場進行判斷,方可避免因私益而失衡於公眾利益的遺憾情況。

總結以上所述,僅係為個人的小小看法,提供給各位看倌作參考,如若有不周延之處,歡迎交流指教。

本文由詹豐隆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新聞出處:關鍵評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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