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地方著名商標制 弊大於利將全面清理

(中央社台北13日電)中國大陸各省市地方政府常給予企業著名商標認定與特殊保護,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定,此措施弊大於利,要求全面清理違反中國商標法立法宗旨,有違市場公平競爭的地方著名商標。

新華社引述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指出,今年5月,來自全大陸20多所大學、共108位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研究生聯名致信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了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制度。

報導說,這些地方立法大多規定地方「著名商標」採取「批量申報、批量審批、批量公布」的認定模式,以及「一案認定,全面保護;一次認定,多年有效」的保護模式,不符合現行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和國際慣例。

對於建議審查的要求,法工委實地調查研究後認為,地方規定的著名商標制度在運行之初,對鼓勵企業增強品牌意識、提高產品品質,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

但由政府對著名商標進行認定和特殊保護,存在著利用政府公信力為企業背書、對市場主體有選擇地給以支持、扭曲市場公平競爭關係等問題,在操作過程中也滋生和帶來弊端。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說,「這與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和要求不符,繼續保留則弊大於利」;地方立法不應再為著名商標評比認定提供依據,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應當予以清理,適時廢止。

報導說,大陸31個省區市和15個計劃單列市裡,除個別地方外,都分別以各種形式規定著名商標制度。

目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致函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重慶、四川與甘肅,以及長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對有關著名商標制度的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

文章出處: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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