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商標賤賺「地震財」 加重詐欺可判7年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0206花蓮震災,舉國為災民祈福之際,竟傳出不肖業者假冒羽絨被業者,打著賑災之名詐欺,騙消費者購買。對此,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秘書長柯怡如指出,仿冒品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正品而購買,不肖業者涉犯詐欺,最高5年徒刑;若業者在網路、電視、報紙等媒體上推銷,散布公眾見聞,涉及層面更廣,觸犯的是加重詐欺罪,為1年以上、7年以下刑期。

  • 大賺地震財的不肖業者粉絲專頁。(記者陳恩惠翻攝)

    大賺地震財的不肖業者粉絲專頁。(記者陳恩惠翻攝)

而不肖業者想賺災難財,盜用他人商標製造商品,另觸犯「商標法」刑責,可處3年以下徒刑,就算只是單純販賣,也得面對最高1年刑責。

若業者廣告引用原公司商品內容,或誆稱代表公司,也涉及偽造文書罪,為5年以下徒刑。

柯怡如指出,遭到侵權的廠商與受騙的消費者,最關心的是如何立即彌補損失,建議除了提出刑事訴訟,另可在訴訟期間看看對方是否願意和解,假設和解金額無法談攏,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維權益。

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郭力菁表示,商標遭盜用的廠商若有註冊商標,可依「商標法」向法院申請損害賠償,賠償金額除可以利益受損差額計算,也可以商品單價1500倍求償,若查獲侵權商品超過1500件,則以總價賠償。

若無註冊商標,廠商仍可依「公平交易法」中的商品、商標使他人混淆者,向法院聲請損害賠償,若可證明對方是故意,請求賠償金額最高可達3倍。

郭力菁指出,廠商另可向法院聲請排除侵害,要求對方不可再使用該商標,也可請求回復名譽,登報說明或道歉。

郭力菁建議,民眾想捐款做愛心,可捐錢至官方統籌的帳號,若要捐給民間團體,記得索取收據,並追蹤款項流向,讓愛心落實救濟災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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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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