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上火喝加多寶”禁當商標 含誤導性描述

作為國內兩大涼茶企業,加多寶、王老吉連續多年的恩怨紛爭,真可謂説不盡道不完。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條判決書顯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即終審判決,認為由加多寶方面申請注冊的“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含誤導性描述,違反商標法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早在2012年6月,加多寶方面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怕上火喝加多寶”的商標注冊申請。但王老吉涼茶母公司廣藥集團並不同意,就在2013年12月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審理後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其後,加多寶方面也不服商標局所做的決定,就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16年,商標評審委員會復議後決定,“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不能注冊。于是,2016年11月,加多寶方面就將商標評審委員會起訴至北京知識産權法院。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認為,“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的描述具有誤導性描述的內容,該商標申請注冊在醫用營養飲料等商品上,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加多寶方面的訴訟請求。

  加多寶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怕上火喝加多寶”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加多寶方面一直堅持的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寶”係獨創的商標組合,具備商標的顯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會使消費者對産品的功能等特點産生誤認,已經由廣告語演變為品牌標識,符合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應當作為商標注冊。

  但此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怕上火喝加多寶”可拆分為“怕上火喝”和“加多寶”兩部分。加多寶方面亦認可“怕上火喝”原為廣告語,相關公眾會認為是對産品功能的宣傳性用語,可從字面意思理解為“如果擔心上火,就喝……”的含義,表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會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

  判決書還指出,“怕上火喝加多寶”指定使用在醫用營養飲料、嬰兒奶粉、嬰兒食品、醫用營養食物、醫用營養品、醫用糖果等商品上,會使相關公眾聯想到這些食品具有預防上火甚至去火的醫療、保健功效,但是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這一點,故“怕上火喝”之用語有誤導公眾之虞。(記者 孫傑)

 

文章出處: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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