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EPC
- 歐洲專利同盟(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主要涉及歐洲地區統一的專利申請的提交 、檢索及審查的一個歐洲地區專利條約。由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審查核准的歐洲專利權,可由申請人向所有EPC會員國登記,以取得各會員國的專利保護。
EPC會員國
- 歐洲專利同盟(EPC)至2010年1月止共有36個會員國及4個延伸國。
- 會員國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列支敦斯登;塞浦路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尼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匈牙利;愛爾蘭;冰島;義大利;立陶宛;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馬其頓;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瑞典;斯洛伐尼亞;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等共36國。
- 延伸國
EPC專利種類
- 發明專利(Invention patent)
對於任何有創造性並且能在工業中應用的新發明,授予歐洲專利。
- EPC專利期間
發明專利:申請日起屆滿20年為止。
國際優先權
- 歐洲專利同盟(EPC)為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國際條約的地區性會員國,專利申請人得依上述各國際公約的規定,於提出第一次專利申請案後12個月內向歐洲專利局(EPO)提出專利申請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要求以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歐洲專利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新穎性規定
- 絕對新穎性
發明如為專利申請前以書面或口頭描述、已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可得公開獲得的所有知識,不具新穎性。
發明專利審查流程-早期公開、新穎性檢索、請求審查制
- 早期公開
自發明專利提出申請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不論其是否已被核准,均將該發明內容刊登於發明公開公報。
- 新穎性檢索
由歐洲專利局(EPO)自動對歐洲專利申請案進行新穎性檢索,並於6-12個月間發給申請人一份「新穎性檢索報告」,申請人可據此判斷其發明的可專利性,以及是否需要 提出自願性修正,調整修正其申請專利範圍(claims)等。
- 請求審查及指定國家
申請人最遲應於早期公開日或新穎性檢索報告核發日起(以較晚發生者為準)六個月內繳納審查費及國家指定費,請求進行專利要件之實質審查 以及指定將來歐洲專利權核准後得生效的會員國及/或延伸國;如逾期未請求審查 及指定國家時,視同撤回發明專利之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不合專利要件的情形時,該發明專利即可被核准。
- 審查時間
專利核准步驟
- 領取歐洲專利證書
專利申請案經歐洲專利局(EPO)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證書費,歐洲專利局(EPO)始予公告及核發 歐洲專利證書。
- 會員國登記生效
取得歐洲專利證書 後,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申請階段時所指定的會員國及延伸國辦理登記生效(Validation)程序,依各會員國或延伸國的國內法律規定繳納規費、指定代理人以及提交歐洲專利說明書及/或申請專利範圍(claims)的該國規定語言的翻譯本等,專利權始在該會員國或延伸國生效。申請階段時未指定或核准後未辦理登記生效程序的各會員國及延伸國,則不予專利權。
備註
- 專利年費
- 新穎性檢索報告
- 自願性修正
申請人可依據「新穎性檢索報告」的內容,針對專利說明書及/或申請專利範圍(claims)提出自願性修正。如果「新穎性檢索報告」的內容有不利於核准專利的事由,且申請人未提出「自願性修正」時,則當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及國家指定費請求進行實質審查後,歐洲專利局(EPO)核發的第1次實質審查意見書的內容將與該「新穎性檢索報告」的內容相同,而為不予專利的審定;申請人必需於規定期限內對該不予專利的第1次實質審查意見書提出修正答辯,否則即為被核駁確定。
- 審查費
申請專利範圍(claims)的項數未逾15項(含)時,以一固定金額繳納。申請專利範圍(claims)的項數如超過15項時,則需依超過的項數另行繳納額外費用。
- 國家指定費
依指定的會員國國家數計費,指定國家超過7國以上時,一律繳納7國的指定費。延伸國的國家指定費需單獨計算,不得與指定會員國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