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論》健全專利商標代理制度的二點建議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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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商標是知識經濟時代將知識轉化為財產、產權的重要制度,其取得與維護涉及高度專業知識。但是一般民眾對商標、專利分不清楚,部分法官或檢察官亦然。常有專利註冊、商標專利等錯誤使用,廠商找尋代理人時,也常將申請商標講成申請專利,申請專利誤以為申請商標。唯有透過良好的專利、商標代理制度導正。

 

專利代理制度在我國相對健全。民國97年起實施專利師法,目前720人取得專利師證書,其中415人加入公會執業,207人近三年內有代理專利申請案。沿用舊制的專利代理人約10,675人,並無任何公會,其中僅213人近三年內有代理專利申請案。

 

專利師考試及格後須參加職前訓練合格,才能取得專利師證書,並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此外,智慧財產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提供「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對專利類「智慧財產人員」認證3業務類別:A.專利技術工程類、B.專利程序控管類、C.專利檢索分析與加值運用類。

 

專利師法第9條規定,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專利申請、舉發、專利權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專利侵害鑑定事項、專利諮詢事項,以及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的專利業務。因此專利師在智慧財產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專利行政訴訟都沒問題,而且在實務上也可辦理商標的申請與訴願案件,但是因為智慧財產法院不允許而無法辦理商標行政訴訟案件。

 

至於商標代理,行政院曾在民國77年提出商標師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是因為制度轉換接軌不理想遭反對無疾而終。目前商標代理的訓練,由智慧財產局與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提供「智慧財產人員職能基準及能力認證制度」,對商標類「智慧財產人員」認證2業務類別:A.商標申請管理類、B.商標維權運用類。

 

經商標申請管理類認證的(證書有效期間一般為五年),可以擔任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有意願公開其相關資訊的可以在智慧財產局網頁中提供民眾參考諮詢,但是必須一年內代理商標註冊新申請案達20件以上。目前共約530人商標代理人。商標代理人可辦理商標申請案件、商標訴願,但是,智慧財產法院不允許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行政訴訟案件。

 

此外,依據律師法第21條第2項,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服務,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約10,400會員,其中190人近三年內有代理專利申請案(沒有關於代理商標申請案的律師人數統計)。律師選考科目有「智慧財產法」,報考人數最多,是其餘三項選試科目的二至四倍,這與大學開設智慧財產法課程較多有關。前年度選試智慧財產法而錄取的律師共310人,占該年度總錄取人數759名近四成。去年選試智慧財產法而錄取的律師共185人,只占該年度總錄取人數549名的1/3。若此趨勢不變,新進律師恐怕普遍不具備專利、商標的代理能力。

 

為健全專利、商標代理制度,至少有二點建議可以考慮:首先,在專利師國家考試增加商標法、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增加商標實務,然後允許其辦理商標行政訴訟,其實也就是專利師與之前規劃的商標師合一。其次,選試智慧財產法而錄取的律師,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應增加專利商標實務,才能代理專利、商標業務;至於未選試智慧財產法而錄取的律師,則須在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增加專利商標法律及實務,才能代理專利、商標業務。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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