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


商標定義

  • 標一詞(Trademark),係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作為消費者重複選購之識別標誌。WIPO則簡單定義如下:A trademark is a distinctive sign which identifies certain goods or services as those produced or provided by a specific person or enterprise.
  • 台灣現行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 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 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 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 商標必須具有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而相同或近 似於他人註冊或申請在先且使用於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一般均不能獲准註冊商標權。 

商標年限

  • 理論上可無限期。但商標權利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需於每10年屆期前6個月,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延展申請。  

商標註冊之重要性

  • 註冊後可享有法律賦予之商標權,有助於企業建立商譽,幫助消費者識別企業產品。
  • 若使用商標未註冊,則除可能與他人已註冊商標,因近似而衍生紛爭,更無法排除競爭對手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在相同產品之惡意註冊,仿冒販售等侵害,亦無商標轉讓、加盟授權等之可觀收益。  

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


商標種類

  • 商品商標(Trade Marks)

  • 服務標章(Service Marks)

  • 團體商標或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申請時取得申請日的必備文件

  • 商標註冊申請書:需記載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及地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商品/服務名稱。

  • 如有主張國際優先權,需載明於商標註冊申請書中。

  • 商標圖樣。


需於申請時或申請後補送之其他文件

  • 如有主張國際優先權者,其證明文件。

  • 委任代理人申請者,委任書一份。

  • 申請人如為大陸、香港或澳門地區人士或法人,需檢附身分或法人證明文件。


申請費用

  • 請參閱智慧財產局(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TIPO)的商標規費清單

商標權期間

  • 商標權期間

自註冊公告日起10年。

  • 商標延展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


國際優先權

  • 商標申請人前曾於其他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會員國提出第一次商標申請案後,於6個月內向台灣提出商標申請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要求以外國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優先權日作為商標審查及 判斷先申請原則之基準日。

  • 請特別注意:基於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台灣與中國大陸自2010年9月21日起相互承認專利及商標的優先權主張


使用商標

  • 申請前不要求使用商標

台灣不要求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前,必須使用該商標。預備使用該商標即可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案。

  • 註冊後使用商標

經核准註冊後,商標權人應積極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藉以累積商譽提高商品價值。台灣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後,若一直未使用或有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情形,得廢止其註冊。(註:絕大多數國家均有註冊後需連續使用商標的規定,如未使用或停止使用滿3年或5年時,得撤銷其註冊商標)

  • 授權使用商標

商標權人得以其註冊商標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授權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由被授權人使用該商標,視為已使用該商標。

  • 正確使用商標

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應該以其核准註冊的商標圖樣,使用於其指定的商品/服務上,不得任意變更、刪減或附加其商標圖樣;否則可能被視為未使用其註冊商標。


商標分類

  • 尼斯分類

台灣採用尼斯國際商標分類(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為45類。

  • 多類申請

同一商標註冊申請案,可指定使用於不同的商標分類中。惟商標申請規費、註冊規費、延展規費等仍依指定的商品分類數目計算。

  • 非同類商標

與他人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構成近似,但指定於不同商標分類中提出註冊申請時,若該非同類的相同 或近似商標在市場上並無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並且無造成不公平競爭情事者,仍可被核准註冊。若他人申請或註冊在先的商標為一「著名商標」時,則認定有產生混淆誤認以及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形。


商標審查流程

  • 式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智慧財產局(TIPO)自動對該申請案的申請文件以及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進行形式審查。如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不明確時,則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

  • 實質審查

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案,隨即由智慧財產局(TIPO)自動進行實質審查,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具備識別性,如為商品的普通名稱、說明性文字或產地名稱等,視為不具識別性;審查委員同時進行商標檢索,藉以判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或者是否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上述情形或有不合商標法規定的情形時,該商標即可被核准。

  • 申復

實質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如認為申請註冊之商標有不合商標法之規定時,得發給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於期限(通常為30天)內提出申復,逾期未提出申復或要求延期者,視同撤回申請。

  • 審查時間

智慧財產局(TIPO)在收到所有申請文件後,約8-10個月作出審查決定。


商標註冊步驟

  • 商標申請案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收到核准審定書日起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智慧財產局始予公告及核發商標 註冊證,申請人自公告日起取得商標權。

異議、評定及廢止程序

  • 異議

任何人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認為該商標的註冊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情形者,得對之提出異議,要求撤銷其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的基礎通常是該核准註冊的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或者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 評定

利害關係人自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年內認為該商標的註冊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情形者,得對之提出評定,要求撤銷其商標註冊。提出評定的基礎與提出異議的基礎相同,但基於「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經過異議確定後之註冊商標,任何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同一證據及同一理由,申請評定。

  • 廢止

商標註冊後,若有不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或使用不當而影響他人權益等法律規定的情形,任何人得申請廢止該商標之註冊。


行政救濟

不服智慧財產局對於商標申請案、異議案、評定案或廢止案所為之處分者,得依下列步驟依序提起行政救濟:

  • 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 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其再審之訴

商標延展

  • 商標權人若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之需要時,得於10年期間屆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並得不限次數申請延展。

  • 逾期未申請延展者,仍得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惟應加倍繳納延展規費。

  • 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者,得刪減其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但不能增加其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


相關連結


備註

  • 台灣目前不屬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的會員國,因此台灣不接受以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案為基礎,指定台灣保護其國際註冊案。
  • 但是,目前台灣自然人及法人可透過中國商標局(China Trademark Office, CTMO)提出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案,並指定其會員國(包括馬德里協定或議定書會員國)保護該國際商標註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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