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定義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及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
著作權種類
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共可分為十一類:
- 語文著作
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 音樂著作
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 戲劇、舞蹈著作
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 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 攝影著作
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 圖形著作
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 視聽著作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錄音著作
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 建築著作
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 表演
係指對既有著作之表演。
相關連結
- 社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
-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IPPA)
- 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RIT)
-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
-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CISA)
-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
- 智慧財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