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種類
- 商品商標(Trade Marks)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團體商標(Collective Marks)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商標權期間
- 商標權期間
自註冊日起10年。
- 商標延展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
國際優先權
- 日本為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國際條約的會員國,商標申請人得依上述各國際公約的規定,於提出第一次商標申請案後6個月內向日本提出商標申請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要求以外國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優先權日作為商標審查之基準日。
商標分類
- 尼斯分類
日本採用尼斯國際商標分類(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為45類。
- 多類申請
同一商標註冊申請案,可指定使用於不同的商標分類中。 採多類申請者,其申請規費依指定類別數目另行計算,相對較為低廉。
商標審查流程
- 形式審查
商標提出申請後, 日本專利局(Japan Patent Office, JPO)自動對該申請案的申請文件以及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進行形式審查。如申請文件不完備或指定的商品/服務及其分類等不明確時,則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
- 實質審查
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案,隨即由日本專利局(JPO)自動進行實質審查,審查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權利相衝突。如為商品的普通名稱、說明性文字或產地名稱等,視為不具識別性; 另外,申請註冊的商標如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者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者,均不予核准註冊。經實質審查未發現有上述情形或有不合商標法規定的情形時,該商標即可被核准。
- 答辯
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如認為申請註冊之商標有不合商標法之規定時,得 發給拒絕理由通知書。商標申請人不服時,得於期限提出答辯。
- 審查時間
日本專利局(JPO)在收到所有申請文件後,約7-12個月作出審查決定。
商標註冊步驟
- 商標申請案經日本專利局(JPO)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收到核准審定書日後之期限內繳納註冊費,日本專利局(JPO)始予公告及核發商標 註冊證,申請人自公告日起取得商標權。
商標延展
- 商標權人若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之需要時,得於10年期間屆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商標權期間,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並得不限次數申請延展。
- 逾期未申請延展者,仍得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延展註冊,惟應加繳罰金。
備註
- 日本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的會員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得依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的規定,指定日本保護其商標國際申請案。
- 如以外文商標申請經核准註冊後,建議另行申請其「日文譯音」之商標註冊,以保商標權益完整並預防未來可能發生商標近似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