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里商標


何謂馬德里國際商標(Madrid Union)

  •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係依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以下簡稱為馬德里協定書Madrid Agreement)或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的會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註冊。
  • 馬德里聯盟會員國的商標申請人在其本國提出商標申請或取得商標註冊後,得以其本國商標申請案或已註冊商標為基礎,提出一件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案,將其商標權延伸到所指定的各會員國。

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會員國
  • 會員國
至2021年12月27日止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共有109個會員,涵蓋126個國家。
 
  • 馬德里聯盟締約方列表

國家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國家

加入馬德里協定時間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時間

阿爾巴尼亞

1995.10.4

2003.7.30

賴比瑞亞

1995.12.25

2009.12.11 

阿爾及利亞

1972.7.5

2015.10.31

列支敦士登

1933.7.14

1998.3.17

安地卡及巴布達

 

2000.3.17

立陶宛

 

1997.11.15

亞美尼亞

1991.12.25

2000.10.19

盧森堡

1924.9.1

1998.4.1

澳大利亞

 

2001.7.11

摩納哥

1956.4.29

1996.9.27

奧地利

1909.1.1

1999.4.13

蒙古

1985.4.21

2001.6.16

亞塞拜然

1995.12.25

2007.4.15

摩洛哥

1917.7.30

1999.10.8

巴林

 

2005.12.5

馬達加斯加

 

2008.4.28

白俄羅斯

1991.12.25

2002.1.18

莫三比克

1998.10.7

1998.10.7

比利時

1892.7.15

1998.4.1

荷蘭

1893.3.1

1998.4.1

不丹

2000.8.4

2000.8.4

挪威

 

1996.3.29

波士尼亞 - 黑塞哥維那

1992.3.1

2009.1.27

波蘭

1991.3.18

1997.3.4

波札那

 

2006.12.5

黑山

2006.6.3

2006.6.3

保加利亞

1985.8.1

2001.10.2

葡萄牙

1893.10.31

1997.3.20

中國

1989.10.4

1995.12.1

韓國

 

2003.4.10

克羅埃西亞

1991.10.8

2004.1.23

莫爾達瓦

1991.12.25

1997.12.1

古巴

1989.12.6

1995.12.26

羅馬尼亞

1920.10.6

1998.7.28

賽普勒斯

2003.11.4

2003.11.4

俄羅斯

1976.7.1

1997.6.10

捷克

1993.1.1

1996.9.25

聖馬利諾

1960.9.25

2007.9.12

朝鮮

1980.6.10

1996.10.3

塞爾維亞

1992.4.27

1998.2.17

丹麥

 

1996.2.13

獅子山

1997.6.17

1999.12.28

埃及

1952.7.1

2009.9.3

新加坡

 

2000.10.31

愛沙尼亞

 

1998.11.18

斯洛伐克

1993.1.1

1997.9.13

芬蘭

 

1996.4.1

斯洛維尼亞

1991.6.25

1998.3.12

法國

1892.7.15

1997.11.7

西班牙

1892.7.15

1995.12.1

格魯吉亞

 

1998.8.20

蘇丹

1984.5.16

2010.2.16 

德國

1922.12.1

1996.3.20

史瓦濟蘭

1998.12.14

1998.12.14

希臘

 

2000.8.10

瑞典

 

1995.12.1

迦納

 

2008.9.16

敘利亞

2004.8.5

2004.8.5

匈牙利

1909.1.1

1997.10.3

瑞士

1892.7.15

1997.5.1

冰島

 

1997.4.15

塔吉克斯坦

1991.12.25

2011. 6.30

伊朗

2003.12.25

2003.12.25

馬其頓

1991.9.8

2002.8.30

愛爾蘭

 

2001.10.19

土耳其

 

1999.1.1

義大利

1894.10.15

2000.4.17

土庫曼斯坦

 

1999.9.28

日本

 

2000.3.14

烏克蘭

1991.12.25

2000.12.29

哈薩克

1991.12.25

2010 .12.8

英國

 

1995.12.1

肯亞

1998.6.26

1998.6.26

美國

 

2003.11.2

吉爾吉斯斯坦

1991.12.25

2004.6.17

烏茲別克斯坦

 

2006.12.27

拉脫維亞

1995.1.1

2000.1.5

越南

1949.3.8

2006.7.11

賴索托

1999.2.12

1999.2.12

尚比亞

 

2001.11.15

納米比亞

2004.6.30

2004.6.30

阿曼

 

2007.10.16

歐盟

 

2004.10.1

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

 

2008.12.8

以色列

 

2010.9.1

 菲律賓

 

2012.7.25 

紐西蘭

 

2012.12.10

哥倫比亞

 

2012.8.29

墨西哥

 

2013.2.19

印度

 

2013.7.8

盧旺達

 

2013.8.17

突尼斯

 

2013.10.16

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

 

2015.3.5

辛巴威

 

2015.3.11

柬埔寨

 

2015.6.5

甘比亞

 

2015.12.18

寮國

  2016.3.7  汶萊   2017.1.6

泰國

 

2017.11.7

印尼

 

2018.1.2

阿富汗

 

2018.6.26

馬拉威

 

2018.12.25

薩摩亞

 

2019.3.4

加拿大

 

2019.6.17

巴西

 

2019.10.2

馬來西亞

 

2019.12.27

巴基斯坦

 

2021.5.24

千里達及托巴哥

 

2021.1.12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2021.12.28

 

 

 

 
  1. “ 比荷盧 ” 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並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2. 歐盟成員:2021年止,共有27個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英國、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義大利、愛爾蘭、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 
  3. 非洲智慧財產權組織成員:2021年止,共有17個成員國,包括:喀麥隆、貝南、布吉納法索、中非共和國、剛果、查德、加蓬、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象牙海岸(象牙海岸)、馬里、毛裡坦尼亞、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赤道幾內亞、科摩羅 

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的優點
  • 手續簡便
國際商標申請人僅需使用一種文字提交一份申請書,向其所屬國家的商標局提出國際申請,即可指定數個國家保護其商標;不需要如傳統方式般,使用多種語言分別向數個國家的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手續更為簡便。
  • 費用低廉
由於馬德里國際商標申請案僅需向申請人所屬國家的商標局提出國際申請,並依據所指定的國家分別繳納規費;無需在每個指定國家分別委任代理人提出申請,可以節省各國代理人的服務費用,申請費用相對較為低廉。

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的缺點
  • 時間限制
申請人必需先向其所屬國家的商標局提出國內商標申請案,之後才能以其國內商標申請案或國內已註冊商標為基礎提出馬德里國際商標申請案,在申請時程上受到限制。其中以國內商標申請案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者,僅能指定議定書會員國,不能指定協定書會員國;以國內已註冊商標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者,則可以指定議定書及/或協定書會員國。
  • 侷限性
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者,其商標內容、商標權人等必需與國內基礎申請案或註冊商標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亦需相同或縮減,不能增加任何指定商品或服務。但是對於相同商標、商標權人的二件以上指定不同類別的基礎案,則可合併成一件多類馬德里國際註冊案。
  • 不穩定性
馬德里國際註冊要求以國內商標申請/註冊為基礎,且其國內註冊商標如在5年內被撤銷時,該馬德里國際註冊案亦將隨之被撤銷;必須滿5年後,國際註冊才能獨立於國內基礎案外。任何人均可能利用此特殊規定,在5年內僅需打擊其國內基礎案,即可達到打擊國際註冊中所有會員國商標權的目的。

申請人資格限制
  • 提交國際註冊申請案者,必須是馬德里協定書或議定書會員國的國民或法人,或在會員國中有住所或有實際營業所的非會員國國民或法人。
  • 台灣國民或法人,可在提出中國大陸商標申請案或核准註冊後,以其為基礎向中國商標局(CTMO)提出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之申請。

商標種類
  • 商品商標(Trade Marks)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商標權期間
  • 商標權期間
自申請日起10年。
  • 商標延展
商標權期間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10年。

國際優先權
  • 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人得依巴黎公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等國際條約的規定,於提出第一次商標申請案後6個月內提出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時,得主張國際優先權;要求以外國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並以優先權日作為國際商標審查之基準日。

商標分類
  • 尼斯分類
採用尼斯國際商標分類(Nic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共分為45類。
  • 多類申請
同一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案,可指定使用於不同的商標分類中。

審查流程
  • 申請基礎
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者,必須以其先前提出的原屬國家的國內商標申請案或國內已註冊商標為基礎案,向其所屬國家的商標局提交一份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書;且國際註冊申請案的商標內容、商標權人等必需與國內基礎案完全相同,指定的商品/服務亦需相同或縮減。以國內商標申請案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者,僅能指定議定書會員國,不能指定協定書會員國;以國內已註冊商標為基礎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者,則可以指定議定書及/或協定書會員國。
  • 形式審查

原屬國家商標局應比對國際註冊申請案是否與國內基礎案相同(指定商品/服務得相同或縮減);如相同時將申請案轉送國際局。國際局收到申請後進行形式審查,一經批准,即由國際局公告,並通知被指定註冊之各會員國。一般而言,如果提交申請時手續齊備並繳納相關規費時,自申請人提交國際申請日起約3-5個月,國際局即予國際公告,並發給國際商標註冊證。

  • 會員國審查
自國際局發出國際註冊通知日起,各個被指定的會員國應根據該國商標法對該國際註冊申請案進行審查。依馬德里協定書(Madrid Agreement)指定的會員國如果未在12個月內發出核駁通知,或者依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指定的會員國如果未在18個月內發出核駁通知時,則此國際註冊即自動在該國生效。申請人若接獲核駁通知時,可向拒絕註冊當國的主管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訴。

備註
  • 台灣目前不屬於馬德里聯盟(Madrid Union)的會員國,因此台灣不接受以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案指定台灣保護其國際商標。
  • 台灣自然人及法人可透過中國商標局(China Trademark Office, CTMO)提交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案,但需以先前提交並經中國商標局受理的中國商標申請案或者已註冊或初步審查核准的中國註冊商標為基礎案。

 

營業地址

TEL:02-87872799
FAX:02-87878616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06-558
地址: 110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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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時間

星期一 ~ 星期五
09:00 ~ 12:00
13:30 ~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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