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及發明人的差別?
申請人為該專利權取得後之專利權所有人,而發明人僅具有姓名表示權,對於該項專利並無實質權利。
其中,自然人及法人都可當作申請人都可以為申請人,但是發明人一定要是個人。
申請人依據專利法第11條之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在本地,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而獨資或合夥之「行號」,非屬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為專利申請人。
其中,自然人及法人都可當作申請人都可以為申請人,但是發明人一定要是個人。
申請人依據專利法第11條之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在本地,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而獨資或合夥之「行號」,非屬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為專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