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穎性優惠期期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包括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自本國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包括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自本國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