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的態樣,包括下列情形: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5Ⅰ①)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商5Ⅰ②)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商5Ⅰ③)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商5Ⅰ④)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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