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代公司違反著作權法 練台生、吳健強判有罪

年代公司及其董事長練台生、總經理吳健強等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13日至6月26日因違法授權第三人於「數位有線電視」上播送2014世足賽之刑事案件,已於今日(11/25)下午四時宣判。上開被告因罪證明確,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愛爾達公司聲明如下: 
 


愛爾達公司在此感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此公然違反著作權法一事鍥而不捨地訴追練台生、吳健強之犯罪行為,亦感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此案詳細審理、明鏡高懸,將為一己私利、以收視戶權益為挾,而公然違反著作權法、嚴重危害國家榮譽之人繩之以法,讓公理正義終得伸張!

 

 
按年代公司於103年6月間未經愛爾達公司授權,擅自發訊號予第三人於「數位有線電視」播放世足賽,經愛爾達公司於103年6月17日發函制止後,不但不向愛爾達公司磋商談判,竟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意圖利用司法侵害愛爾達公司權利,甚至驚動國際足球總會(FIFA)來函表明嚴厲譴責年代違約,使台灣人民蒙羞;亦有進者,年代公司在103年11月間竟向愛爾達公司提出新台幣7000萬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按年代公司違約事證明確、嚴重違反誠信,愛爾達公司只能依法提出告訴,追究練台生、吳健強等人之刑事責任。

 


愛爾達公司再次呼籲社會大眾,國際大型賽事節目版權取得不易、亦不容任何理由侵犯,任何人都不應以觀眾利益為挾,將收視權益無限上綱,否則國外大型版權團體懼於盜版猖獗而不願授權,蒙受最大損失的還是全台灣人民。本公司堅守版權立場始終不變,再次籲請各界遵守版權規範切勿觸法,以符法制。

 

 

資料來源:愛爾達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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