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週報-綜合話題〉法院酌定侵犯商標賠償 5大因素最關鍵

記者王定傳/專題報導

 

企業投入大量資源培養商標,若發生惡意攀附、仿冒情形,不僅造成智慧財產權受損,恐連帶影響企業形象。遇此問題,可運用商標法71條所列4種方式求償。其中又以查獲商品的「零售價」金額,乘上法院酌定「倍數」方式最常見。細究智財法院判決可發現,影響法官酌定倍數因素眾多,主要有查獲數量、種類、侵權時間、侵權方主觀惡性及其銷售通路等因素。

 

求償金額 零售價乘以倍數

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的「零售價多倍賠償」,簡而言之,就是以查獲商品的零售價,乘上法院酌定的「倍數」計算,倍數上限是1,500倍;若商品超過1,500件時,以「數量」乘上「零售價」計算。

 

法院認定的「通常零售價」正是發票金額,促銷價等偶發的「非常態價格」不算。若有多樣侵權商品,但零售價不同時,應以各項商品平均數計算,再乘以一定倍數。

 

除零售價外,最重要的是「倍數」,分析智財法院判決可發現,企業常主張最高上限1,500倍,法院實際判決倍數最低從10倍起跳,很少超過500倍,雙方存有落差。

 

例如,台灣少女品牌iki2被控侵犯LV著名水波紋商標案中,LV主張1,500倍。法院認定被告主觀上有故意,加上其有19家門市,亦有網路銷售通路、甚至進入百貨公司設點,販售商品至少半年,確定250倍賠償基準。

 

另一案例是德國知名旅行箱品牌「RIMOWA」製造商里莫華有限公司,控告台灣康鉅國際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案,原告主張1,500倍,法院考量侵害時間、數量與種類、販售金額、市場流通情形、近似程度等因素後,定為150倍基準。

 

法院酌定超過500倍的案例不多,例如,中陽鞋業公司進口96雙類似New Balance「N」商標的鞋子,入關時就被查扣,原告主張960倍求償,法院審酌商品未流入市場銷售,以一雙單價370元計算判賠25萬元,換算起來是675倍。

 

法院酌定倍數因素,大致可分為侵權方主觀惡性、侵權商品數量及種類多寡、侵權時間長短、侵權方的經營規模及商品銷售通路。例如,除實體店面外是否有網路販售,其他因素還有兩造資本額、商標權人為行銷商標所提出的努力、仿冒商標相同或近似程度等。

 

文章出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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