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堂商標案】被告同意不承認責任下停業 官令支付原訴訟費 (15:49)

2019年1月3日星期四

 

黑糖珍珠奶茶在港掀起熱潮,其中台灣品牌「幸福堂」與香港代理商就商標註冊和合作方面鬧不和。繼香港代理商早前提訴訟,指控台灣總公司侵權後,台灣總公司早前入稟申請禁制令,要求法庭頒令禁止香港代理商使用「幸福堂」商標等。香港代理商日前與台灣總公司達成共識,結束銅鑼灣店的營運,並確保尖沙嘴及元朗分店停業。高院法官今頒下臨時禁制令,並要求代理商交出與第三者簽訂的代理合約等。

 

本案原訴為總裁國際有限公司,兩被告分別為晨康國際有限公司及余毅龍。

原訴今指,被告方已同意在不承認責任下停業,故法官陸啟康可據雙方同意的內容頒令。惟原訴要求法官頒令,要被告披露所有曾接觸被告、欲簽訂代理合約的資料,法官認為原訴的要求過於空泛,改為要求被告交出以原訴商標與第三者簽訂的代理合約,及曾以原訴商譽接觸的第三者資料。

 

原訴亦要求法官在此階段頒下訟費命令,因被告已停運,預料會開庭正式審理本案的機會不高。但被告方反駁,被告的代理權是被告的生意,並非屬於原訴,故商譽亦屬被告。但原訴指,當日被告所簽訂的合約列明被告是原訴在港澳的「獨家代理商」,在港開設特許經營店,並是由原訴「自主開發並經營的幸福堂」。因此,原訴認為被告絕對清楚知道原訴擁有關商標,且商譽屬原訴所有。

 

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指,上周押後處理申請,是讓被告有足夠時間準備抗辯。惟法官認為,被告的陳辭與上周無異,原訴的理據甚強,正式開審的機會不大,故決定在此階段頒下訟費命令,下令被告須支付原訴訟費,及撤銷原定於2020年的審期。

 

文章出自:明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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