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最早專利 英國彩色玻璃製造法 壟斷20年

 

https://ctee.com.tw/bookstore/selection/302884.html

 

專利是一項法定權利,將專利的權利授予發明人,作為其進行有用發明的獎勵,專利制度正是基於這樣的信念,即通過授予發明人一項法定專屬權,來換取發明人公開其發明,從而促進創造力。正如本身是發明人的亞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名言:「專利制度就是將利益的燃料添加在天才的火苗上。」

英國擁有世界最早的專利,在1449年,亨利六世(Henry VI)授予生於佛萊明(Flemish)的「尤提南的約翰」(John of Utynam)一項專利,這使他獲得了二十年的壟斷權,是關於一種伊頓公學(Eton College)教堂所使用的彩色玻璃製造方法。而在美國,美國憲法中就有提及專利,其中包含以下賦予立法機關授權的段落:

在有限時間內,為作者和發明家確保各自之著作和發現的排他權,以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

專利權使專利權人可在規定年限內排除第三方(侵權人)實施專利發明,專利權人必須向公眾揭露其發明,以作為回報。

專利被普遍接受的理由是為創新提供動力,最明顯能看到這種激勵效果的是製藥產業,在已發展國家中,強大的專利保護被視為負擔產品研發費用的前提。從另一方面來看, 在科技的世界中,人們很少看清,單一設備中可能就具備上千個專利,即便沒有專利保護,其中許多專利功能在早期就使用極低的成本研發出來了。此外,專利可透過出售、授權或以其他方式,作為商業交易標的明確產權,使發明得以商業化。

許多大學研發的技術藉由專利而踏入商業化模式。關於專利,有幾個基本事實:

專利必須具有足夠的可專利性:並非任何研發成果都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據先前技術標準,可專利的發明須具備新穎性(novelty)和非顯而易見性(obviousness),所取得的專利也必須無法定阻卻之事由;而在歐盟,提出專利申請之前,發明必須保密。一般來說,是將專利申請案遞交到欲申請的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專責機關進行審查,以確認該發明是否値得授予專利。

專利總是面臨挑戰:即使專利已通過專利專責機關的審查,但專利仍然容易受到挑戰而無效,即,不符合取得專利權的法定要件。此外,專利的正確範圍和解釋也存在法律爭議,因此專利的執行常常引起大量的法律議題和爭論,被指控侵害專利的被吿通常會試圖質疑專利為無效,並廣泛地檢索先前的公開專利或先前使用,致使已取得專利的發明缺乏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最後導致專利無效。

專利的價值差異極大:專利的商業價値差異極大,研究顯示,大多數專利發明並不具商業價値,但某些專利可能就擁有極高的價値,有價値的原因是:它能使一間公司阻止其他公司生產單一個有價値的產品(例如重量級藥品),或者是許多公司付費使用此已取得專利的發明,例如,2013年,微軟僅靠著三星(Samsung)的安卓(Android)手機銷售,就獲得了10億美元的專利權利金,且還不包括微軟授權給三星以外其他手機製造商的部分。然而,即使產品在商業上取得巨大成功,但預期保護該產品的專利卻可能存在致命缺陷,且,如有時在製藥產業中看到的那般,該專利可能會被撤銷,因而破壞產品的獲利能力,所以,使用專利,你所看到的不一定和你所獲得的相同。

◎ 專利不是主動可用的:專利並沒有賦予專利權人做任何 事情的權利。例如,在許多國家中,用於治療目的的新專利抗體研發人員不得不從擁有先前專利的許多公司處取得授權,因為這些專利涵蓋了製造新抗體所需的技術, 因此,已取得專利的發明可能被先前專利牽制或阻礙, 除非獲得授權,否則可能會妨礙發明的商業化。

請注意,本章討論「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有關設計專利的部分,請參閱第五章。

申請專利時需要考慮以下許多步驟:
◎此發明是否可申請專利?
◎此發明是否已公開?請回頭盤點此發明的任何先前公開 披露、使用或銷售,以及是否有足夠時間申請專利?
◎此發明是否具有足夠的可專利性,如新穎性和非顯而易 見性,是否可申請專利?
◎誰撰寫專利?
◎向哪一個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專利申請?
◎將如何獲得國際性保護?在哪些國家?

還有一個問題,申請人是否有權申請專利(這是專利所有權和專利發明人權的問題,將在第八章中討論),以及該過程將花費多少費用(在第九章中討論)。

◎哪些發明可以申請專利?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35 USC 101)規範了可專利的標的:

 

 

任何人士發明或發現一種新穎而實用之製程、機器、製品或組合⋯⋯皆可獲得專利。

在歐盟,《歐洲專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第52條規定:

在所有技術領域中具有新穎性、涉及發明步驟(普遍被認定為等同美國專利的非顯而易見性),且具有產業可利用性的任何發明,應當授予歐洲專利。

《日本專利法》(Japanese Patent Act)將發明定義為「利用自然法則之具有高度技術思想的創作」,這很獨特,是將德國思維套用在日本法律基礎上;而在中國,則遵循這些系統的基本概念,並根據WTO的《TRIPS》協定,要求具備新穎性(novelty)、創造性(inventiveness)及實用性(industrial application)。上述這些專利要件的概念,可以在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專利系統中找到。

專利保護之標的可以為「物」,以及「製程」或「方法」, 故專利標的可為機器、化學組合物、包含化學和生物的不同類型之結構以及各種製程等,由專利製程界定的產物亦可受到保護。

然而,在過去的三十年中,專利作為一種財產形式一直就可專利的範疇在政治和道德上做爭論,並一直持續到今天。在《TRIPS》談判中,針對生命科學領域,西方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互相論爭的議題範疇,從DNA 序列是否可專利這種基本問題開始,或是菌種、植物到轉殖基因之動物的活體生物等可驅動經濟的醫藥專利等。

對於抽象概念、自然法則/自然定律、自然現象/天然產物,美國最高法院不允許其為專利適格標的,法院已使用特定的判斷方法,即請求項必須「顯著超過(significantly more)」前述不允許其為專利適格標的概念或法則,才能轉化為具適格性的專利標的。

在美國,可專利標的之範疇一般會先由法院判斷是否為「法院例外排除之標的(judicial exceptions)」,分類為專利法規中的可專利之製程、機器、製品或其組合;在歐盟,《歐洲專利公約》第52 條中明文指出某些限制:「發現、科學理論和數學方法;美術創作;思想活動、遊戲和經營商業之計畫、規則與方法,和電腦程式;以及資訊之提供,均不具有可專利性,上述態樣僅在歐洲專利或歐洲專利申請時排除『該標的或活動本身』。」然而,雖明文狹義解釋為「標的本身」,倘若電腦程式可獲致進一步的「技術性效果」,則原則上為可予專利之標的。目前至少有一位美國資深法官表示,在美國最高法院新案例中「實際上會對可專利性進行技術性效果判定」,故,各異的國際方法論某種程度上日後可能會趨於一致。

 

(本文摘自史帝芬‧強森著《數位時代的智慧財產權指南:知識經濟時代必修!利用智慧財產精準布局,打造企業獲利、競爭優勢的決勝關鍵》,新樂園出版提供)

 

營業地址

TEL:02-87872799
FAX:02-87878616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06-558
地址: 110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Email:service@bst.tw

營業時間

星期一 ~ 星期五
09:00 ~ 12:00
13:30 ~ 18:00

貝斯特國際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BEST INTERNATIONAL IP CO., LTD. ​Copyright © 2024

加入 LINE 好友

加入 WeChat 好友

透過行動條碼加入好友

免付費電話

+886-800-606-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