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被侵權獲賠千萬 第一發明人分文未得狀告公司

2018-10-26 07:27:59 來源: 中國青年報

專利被侵權獲賠千萬 第一發明人卻分文未得

  10月24日,林祖毅與福建伊時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在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雖未當庭宣判,但林祖毅覺得,“事情總算跨出了一步。”

  2008年2月,集美大學誠毅學院2004級軟件工程專業的林祖毅在福建伊時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時代公司”)實習期間, 以第一發明人的身份進行了“基于觸點的路徑密碼輸入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

  2012年12月,伊時代公司狀告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認為其使用的手機解鎖方式構成了專利侵權。2016年11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伊時代公司勝訴,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需賠償1000萬元。但林祖毅卻分文未得。不僅如此,他還驚訝地發現,《發明專利説明書》上注明的專利權人不是自己,而是伊時代公司。

  發明專利獲賠千萬元

  1984年出生的林祖毅從小就對計算機軟件感興趣,高中時代就曾參加市裏舉辦的網頁設計比賽,並獲得了一等獎。2004年,林祖毅進入集美大學誠毅學院軟件工程專業學習。2008年2月18日,大四的林祖毅來到伊時代公司實習。

  林祖毅説,公司負責人當時向他和其他實習生徵集技術方案,公司可以幫忙申請專利。林祖毅稱,這位工作人員的説法是,個人申請專利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如果由公司代為申請,這其中的費用就可以由公司承擔,申請成功的話還有一筆獎金。“但他們同時保證,如果發明專利申請獲準,發明專利的權益仍歸屬于方案提供人”。

  林祖毅告訴記者,聽到公司的承諾後,他便將“基于觸點的路徑密碼輸入方法”的技術交給了公司,並在3月14日配合公司完成了發明專利申請。但直至8年後的一起案件判決,他才得知申請進展及其他事宜。

  2012年12月,伊時代公司向福州市中院狀告手機制造商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和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認為其根據用戶設置的手機“路徑”代替密碼解鎖涉嫌侵權。

  之後,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天津三星和惠州三星等3家公司,針對伊時代公司的專利,向國家知識産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4年6月,該專利被宣告無效。伊時代不服,提起專利行政訴訟。2016年6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專利無效決定。

  2016年11月,福州市中院判決伊時代狀告三星專利侵權一審勝訴,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被判決停止生産、銷售四款侵權手機,並賠償伊時代1000萬元。

  “要不是朋友把這條新聞轉給我,我壓根兒不知道此事,更別説從中分到賠償款了。”除了在新聞中獲悉這項專利的進展,林祖毅還意外發現,《發明專利説明書》上的內容與他最初的設想並不一致。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這份公開的説明書上看到,伊時代公司是該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第一發明人為林祖毅,發明人中排名第二的“許元進”經證實,係伊時代公司總裁。

  “這項專利明明是我發明的,怎麼專利權人卻變成了公司?”林祖毅經過了解才知道,專利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但只有專利權人才是享有專利權的主體。他找到公司希望對方給個説法,卻被告知這項專利與他無關。無奈之下,他將伊時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認定發明專利權歸自己所有。

  誰才是真正的發明人?

  林祖毅告訴記者,其實在到公司實習之前,他就對觸屏手機的解鎖方式有自己的思考。在2008年那會兒,市面上的觸屏手機並不多見,觸屏密碼的設計也有簽字、畫三角形、幾何圖形等操作,但都比較繁瑣。“能不能只用一根手指操作一下,就把密碼設置好?”

  經過思考和設計,林祖毅提出了“手勢解鎖”方案,在這個方案中,除了現在使用最為廣泛的3×3“九宮格”的解鎖方案,還包括5×5、7×7、N×N方案。

  林祖毅説,在把方案提交給公司後,公司負責人告訴他,由于同事有評職稱的需要,希望能在專利申請書中的申請人一欄把幾位同事附在他後面。

  “我看申請表的第一發明人填寫的是我的名字,同時還詳細填寫了國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而其他發明人除了姓名,並不需要填寫任何信息。”林祖毅説,他當時以為第一發明人就是未來的專利權所有人,想著後面加上幾個名字無關大局,就同意了。

  根據公開信息,2010年1月,“基于觸點的路徑密碼輸入方法”發明專利(ZL200810070756.8)獲得授權,並于2011年1月15日獲得福建省專利獎三等獎。

  伊時代公司代理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袁洋對此提出異議,他認為該發明與林祖毅並沒有實質性關係,“實際上在林祖毅來到公司之前,公司就已經通過基礎研究完成了涉案專利的技術儲備,最終的專利就是由這些內容通過進一步的研究和市場考察等環節得到的。林祖毅對這項專利的貢獻,僅是按照公司安排負責收集、輸入材料以及與專利代理機構進行對接。”

  但在林祖毅看來,這種説法站不住腳。他告訴記者,自己是在2月18日到的公司,3月14日就已經完成了專利申請。如果不是自己在進入公司前就已經有了這方面的思考探索,為什麼能這麼快就能形成思路完成所需環節?既然伊時代公司宣稱已經在此前完成了技術儲備,又緣何要等他進入公司再迅速進行申請呢?

  此外,他認為,公司是否有技術儲備與該專利的發明申請並無直接關係。“該專利的特點在于一種設置密碼的方法,這種方法其實只是一種思路和想法,難點在于個人的思維突破,根本無需用到特定的物質技術條件”。

  至于為何將林祖毅列為發明人,袁洋説,這是因為當時林祖毅有親戚在銀行擔任領導職務,公司出于後續融資發展的需要進行的“特殊照顧”,希望能讓處于實習的他“光榮畢業”。而林祖毅在與專利代理機構進行聯係時,又擅自將自己的名字放在了最前面,因而成了第一發明人。

  林祖毅對此同樣不予認同,他説,自己當時並非公司正式工作人員,如果他自作主張修改內容,公司又怎麼會允許把他的名字放在公司老板之前?此外,自己因為英語成績不合格至今仍未拿到學位證,又何來的需求去爭取優秀畢業生呢?

  發明是否屬于職務行為?

  在當天的公開審理中,袁洋認為,退一步説,不管林祖毅對這項發明專利有無貢獻,該成果都是林祖毅在公司實習期間獲得的,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袁洋提出,林祖毅在2008年2月到公司後曾提交了一份由該公司制作的《員工信息登記表》,屬于以就業為目的實習。就算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也有給林祖毅安排相應的工作任務,可以認定為臨時工作單位。此外,在林祖毅畢業論文的致謝部分,也明確向“實習公司伊時代公司以及同事表示感謝”,這説明他與公司是存在諸多交集的。

  但林祖毅對該説法提出了異議,他認為,認定職務的前提是發明人與單位形成了用工關係,自己在當時還是學生,不可能與伊時代公司發生用工關係。提交的《員工信息登記表》僅僅是作為求職者所填寫的用于求職使用的表格,該表格中明確標注了“本表所填信息僅作招聘參考用”,這説明該表格僅是求職時填寫的簡歷,並非員工信息登記內容。最重要的是,在畢業前,公司並未為其發放工資和繳交醫社保,因此自己並非伊時代員工。

  林祖毅説,在公司實習期間,雖然會有與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交流,但所談內容並未涉及專利的相關內容,自己只是借助公司的實驗室完成自己的畢業論文,並沒有用到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

  過去這一年,林祖毅一直在研究“路徑密碼”的2.0版本,在他的設計中,矩形改成圓與弧線,優化了觸摸距離,同時利用指紋和路徑雙重加密,安全性能也大大增強,適合在金融機構、海關、司法部門等重要場所使用。

  據悉,此案將擇期進行宣判,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

  記者 林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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