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Trademark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商標在本地已經獲准註冊,商品如果要行銷到其他地區,在其他地區也要申請註冊?
商標法就商標應如何使用有作規範嗎?
將商標用於商品上,例如於香皂上刻有商標;或將商標用於包裝容器上,例如汽水飲料瓶(容器)上標示商標的情形 (商5Ⅰ①) 。
在交易過程中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的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上已有標示該商標的情形,例如基於行銷目的將標示商標的商品陳列於貨架上或存放於倉庫的情形 (商5Ⅰ②) 。
將商標標示於提供服務有關的物件。例如提供餐飲、旅宿服務的業者將商標製作招牌懸掛於營業場所或印製於員工制服、名牌、菜單或餐具;提供購物服務的百貨公司業者將商標印製於購物袋等物件 (商5Ⅰ③) 。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縱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型錄、宣傳單促銷即將進入市場的商品/服務,讓消費者認識的情形 (商5Ⅰ④) 。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標的情形:例如在電腦軟體開啟畫面呈現商標;利用電視、廣播等電子媒體的廣告;在電子網路或網際網路上廣告等情形。至於其他媒介物,則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傳遞資訊、顯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商5Ⅱ) 。
申請商標註冊是否有資格限制?
團體商標或團體標章因皆係提供會員使用,申請人應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等由成員所組成的社團法人為限。
證明標章的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服務能力的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外國公司可否以本地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商標註冊後不想繼續使用,應如何辦理?
但有授權或質權登記者,應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同意,始得拋棄(商45)。
如果是拋棄共有商標權,應經全體共有人全體的同意(商46Ⅰ)。但共有商標權人得就其應有部分拋棄,其拋棄的應有部分則由其他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的比例分配之(商46Ⅱ),智慧局將同時副知其他共有人並將商標權登記為其他共有人所有。
何謂商標優先權?
何謂聲明不專用?
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等不得單獨註冊部分於商標圖樣。
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後怎麼辦?
故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申請人新委任代理人時,非屬於代理人變更登記,毋庸繳納變更登記費。(專利變更登記費300元、商標變更登記費500元)
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4章第5節有關變更代理人之記載,予以補充說明。
商標申請需要多久時間?
商標註冊的核心原則是什麼?
中華民國商標法採註冊主義(先申請註冊先取得權利)與屬地主義。商標權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算,有效期間為 10年,期滿得不限次數申請展延(每次10年)。
辦理商標申請時,什麼是「尼斯分類」?
台灣採國際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將商品與服務分為第 1 至 34 類(商品)及第 35 至 45 類(服務)。商標保護範圍依申請時「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為準,跨類別申請需分別繳納各類規費。
什麼是商標的「識別性(Distinctiveness)」?
商標必須能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 具識別性:獨創詞彙(如 Google)、隨意詞彙(如 蘋果/Apple 賣電腦)、暗示性詞彙。
- 不具識別性:通用名稱(如 賣咖啡取名「拿鐵」)、直接描述性文字(如 賣茶葉取名「高山回甘茶」)。
公司登記(商號名稱)完成後,是否就等同取得商標權?
不等同。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或地方政府,主要規範公司法制主體名稱;商標註冊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保護市場上表彰商品/服務之品牌標識。公司名稱經核准不代表可以作為商標使用,若侵犯他人先註冊商標仍屬違法。
註冊商標後如果一直沒有使用,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 3 年者,任何人皆得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廢止該商標之註冊(即「三年未使用廢止」條款)。
商標審查被核駁(駁回)最常見的原因是什麼?
- 不具識別性(違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
- 與他人先申請/先註冊之商標構成近似,且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違反第30條第1項第10款)。
商標符號 ®、™、© 有何法律意義?
- ®(Registered):代表該商標已經正式於該國主管機關「註冊核准」。未經註冊擅自標記 ® 涉及虛偽標示之法律責任。
- ™(Trademark):代表標示者主張該符號為其「商標」,常見於申請中、未註冊或普通法系使用,無特定官方效力規範。
- ©(Copyright):代表著作權(版權)宣告,與商標無關。
買正品真品轉賣或平行輸入(水貨),會侵害商標權嗎?
原則上適用權利耗盡原則(真品平行輸入合法化),合法取得之正品轉售通常不構成商標侵權。但若有改裝、分裝、變質受損,或宣傳方式使消費者誤以為轉售者為官方總代理/授權經銷商時,仍可能構成侵權或違反公平交易法。
什麼是商標的「合理使用(Fair Use)」?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僅用以表示自己之姓名、商號,或用以表示商品/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用途、產地等說明性文字(描述性合理使用),或為指示他人商品/服務之必要情況(如副廠零件標示「適用於 iPhone」;指示性合理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拘束。
對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有疑義,有何救濟途徑?
- 異議:公告日起 3 個月內,任何人得提起異議。
- 評定:公告日起算,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評定(除惡意搶註或違背公序良俗等事由外,一般相對事由限於註冊公告日起 5 年內提出)。
- 廢止:涉及連續3年未使用、商標已變換加附記使用致混淆、或已轉化為通用名稱者,任何人得申請廢止。
Patent
為什麼要申請專利?
主要是保護創新研發的成果,透過專利法之保護,讓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該專利產品具有排他的權利,並對該專利產品進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
反觀,專利之技術內容一定會公開,因此社會大眾可依據其內容進行更佳的改善,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什麼人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權的保護從何時開始?
即若A在2013年1月2日申請發明專利,於2015年3月1日專利公告,取得專利權,A的專利權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33年1月1日止。
專利申請日?
因為專利申請可以用郵寄方式,郵寄的話,以郵戳日作為送達日,包括平信(要能辨別時間)或掛號都可以;但如果以民間快遞公司寄出信件,則以到局日為準。
申請日的取得須具備:
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
設計專利: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
申請人及發明人的差別?
其中,自然人及法人都可當作申請人都可以為申請人,但是發明人一定要是個人。
申請人依據專利法第11條之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在本地,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而獨資或合夥之「行號」,非屬權利義務之主體,不得為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多久會下來?
發明專利:依據智慧局公布,一般審結時間為21個月,但是依據技術內容難易程度以及審查委員收中案件量多寡,並非唯一個準則。
新型專利:依據智慧局公布,一般新型專利處理時間為6個月。
設計專利:依據智慧局公布,一般設計專利初審處理時間約12個月。
專利要件?
以下針對專利三要件進行說明:
1.產業利用性:是指申請案之內容能夠製造或者使用。
2.新穎性:申請案之內容在申請前,不論任何形式,不論任何地點被公開,申請時即不具有新穎性。
3.進步性: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不予專利事項?
依據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在申請時可勾選「本案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並於申請時同時繳納實體審查官方規費新台幣7,000元整。若未勾選,則需在申請日起算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否則該申請視為撤回。
設計專利自文件齊備後由智慧局審查人員直接進行實體審查。
專利案提出申請後,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嗎?
新型專利在申請領證後,智慧局會在官方網站上公告申請之新型專利內容。
設計專利在申請領證後,智慧局會在官方網站上公告申請之新型專利內容。
其中,發明專利在申請後15個月內撤回該專利,則不會公開。
因此,一般來說專利申請後一段時間就會被公開(公告)其內容,所以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什麼是「一案兩請」?
依據專利法32條第1項之規定「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同一申請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時,因新型採取形式審查,通常會先取得專利權,在智慧局審查發明案件後,對於發明專利並無發現不予專利之情事,基於一創作不能重複授予二項專利的原則,智慧局會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選擇保留已取得的新型專利權,或是選擇將來取得發明專利權。待申請人選擇發明專利權後,智慧局才能公告並授予發明專利權,而新型專利權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向後消滅。
專利法32條第2項「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
消滅。」
因為相同創作自新型專利權公告日起至發明專利權公告日止是受新型專利權保護,在發明專利權公告日起是受發明專利權保護,二項專利權期間不重疊而接續進行,所以稱為一案兩請、權利接續制。
但是,依據專利法32條第3項「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2第1項規定,指屬相同創作之發明與新型之申請日相同,若主張優先權時,發明與新型之優先權日亦須相同。
*申請時注意事項:
必須在申請時分別在發明專利申請書及新型專利申請書聲明一案兩請的事實,未於申請時同時分別聲明,包括二案皆未聲明及其中一案未聲明,均不得在申請後補聲明。
因新型及發明為「相同創作」,所以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必須至少一項相同。
超過繳納專利年費期限未繳費,如何補救?
而專利年費可以逐年繳納,亦可以一次繳納數年。
若申請人非因故意,致未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2倍之第1年專利年費辦理領證。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1個月加繳20%,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1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以1個月論。
若仍然沒有在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專利權從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但若專利權人有非因故意,致未能於專利年費繳納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補繳者,得於補繳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3倍之專利年費後,由智慧局公告之。
所謂「屆期前」,係指當年期開始前,例如:取得專利權之公告日為100年6月1日,其專利權第2年為自101年6月1日開始,則第2年年費,應於101年5月31日以前繳納,其餘類推。
專利權當然消滅?
1.專利權期滿時,自期滿後消滅。
2.專利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
3.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消滅。
4.專利權人拋棄時,自其書面表示之日消滅。
技術報告?
而新型專利公告後即可提出申請。若在公告前申請,智慧局會於該專利公告後進行技術報告之處理。
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不得撤回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
在新型專利權消滅後仍可以申請技術報告。
用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外文本的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設計專利申請案的外文本,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申請人必須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才可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雖然簡體中文對智慧局而言不算外文,僅屬文字轉換過程,並無翻譯問題,但是也可用簡體中文送件,日後於補正之日前補正繁體中文申請文件。
外國人可以在本地申請專利嗎?
至於「外國公司」在總公司設立地以外之其他國家設立之分公司(簡稱外國分公司),倘依其據以設立地之國內法規定,該外國分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者,則得作為專利申請人。因此,以外國分公司作為專利申請人者,將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得改以其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或檢附該外國分公司在設立地具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之文件仍無法證明者,仍應以該外國總公司名義為申請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0 年6 月8 日智法字第10018600350號函參照)。」
外國人可以在本地申請專利,但是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我方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專利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專利之條約、協定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護專利之協議,或對我方人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其專利申請,得不予受理。
若外國人在本地沒有住所或公司,則需委託像貝斯特這樣專業的專利代理人進行專利申請。
我需要在那些地方申請專利?
申請專利的費用?
為什麼要委託事務所?
我要怎麼申請全世界的專利?
若要申請國際專利可申請「PCT」,是由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管理的專利合作條例,而PCT目前的會員國有157個國家(至2022年12月),實務上,藉由中國或是美國進入PCT,又以從中國進PCT為大宗,因為這樣就可以用簡體中文送件,方便許多!
專利、商標代理人死亡後怎麼辦?
本局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第4章第5節有關變更代理人之記載,予以補充說明。
台灣新穎性優惠期期限
包括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自申請案申請日前6個月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凡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本意的公開皆得適用,同時刪除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之程序要件。
新型技術報告代碼
代碼1:請求項不具新穎性。
代碼2: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代碼3:請求項與申請在先公告在後之說明書請求項內容相同。
代碼4:請求項與申請日前提出申請的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之創作相同。
代碼5:請求項與同日申請日的發明案或新型案之創作內容相同。
代碼6: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的先前技術文獻。
所以技術報告的數字為該請求項對應的代碼,不是分數喔!
中華民國專利有哪些種類?保護年限各多久?
- 發明專利:保護具高度技術創新之方法、物品或物質,期限為申請日起算 20年。
- 新型專利:僅保護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裝之創作(採形式審查),期限為申請日起算 10年。
- 設計專利:保護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視覺外觀創作,期限為申請日起算 15年。
專利申請的三大實體要件為何?
- 產業利用性:技術方案必須可在產業上具體製造或實施。
- 新穎性:申請日前不得見於國內外公開刊物、公開使用或為公眾所知悉。
- 進步性(設計為創作性):不得為該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既有技術可輕易完成。
若技術已公開發表或展覽,還能申請專利嗎?(優惠期)
可主張 12個月優惠期(發明與新型為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凡因實驗、於刊物發表、經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展覽會展出,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於公開日起算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聲明主張,該公開事由不喪失新穎性與進步性。
什麼是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行使權利前為何需要「技術報告」?
新型專利僅進行文件形式與格式審核,不進行實體新穎性與進步性比對即可核准公告。為防止權利濫用,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人於行使權利(如發警告信、提起訴訟)前,應提示智慧財產局出具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完成的研發,專利權歸誰?
- 職務上之發明(受僱人於僱傭關係中執行職務所完成):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雇用人(公司)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受僱人享有適當之報酬請求權。
- 非職務上之發明:歸受僱人(員工)所有。若利用了公司資源,公司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事業內實施。
在台灣取得的專利,能在中國大陸、美國或日本主張權利嗎?
不行。專利權採屬地主義,於台灣取得之專利僅在中華民國管轄領域內有效。欲在其他國家受保護,須透過各國專利局個別申請,或利用《巴黎公約》主張國際優先權(發明/新型為12個月,設計為6個月)。
專利申請提出後,多久需要申請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 3 年內,任何人(申請人或第三人)皆得向智財局申請實體審查;逾期未申請者,該申請案視為撤回。新型與設計專利無此制度。
拿到專利證書後,是否就代表自己實施該技術絕對不會侵權?
不一定。專利權為「排他權」(禁止他人實施),非「獨占實施權」。若該技術屬於利用他人先前專利所完成之「利用發明」(改良專利),實施時仍可能落入他人專利的權利範圍,須取得前案專利權人之授權。
專利年費若忘記繳納會如何處理?
未於繳費期限內繳納者,得於期滿後 6 個月內補繳並按月加倍繳納罰款(按月加罰20%至最高100%)。逾補繳期仍未繳納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起消滅。若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回復原狀。
遇到他人疑似侵權時,第一步該怎麼做?
應先進行專利權有效性確認與專利侵權比對分析(比對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全要件原則、均等論及禁反言)。確認落入範圍後,先保全侵權證據,並透過律師/專利師寄發存證信函或警告函,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證據保全或提起民刑事訴訟。
Copyright
違反著作權法的追訴期間?
一、如係指違反著作權法的「追訴權的時效期間」,則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二十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一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為五年。
二、如係指告訴乃論案,則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六條之一等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參見刑法§80、刑事訴訟法237Ⅰ)。
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民事免責事由」的適用對象為何?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撥接上網服務的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如為加速服務者的資訊獲取,於連線服務中提供中介或暫時儲存資訊服務的中華電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網路拍賣等服務的Yahoo!奇摩、PC Home及露天拍賣等。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如提供搜尋服務的Google、百度等搜尋引擎。
二、考量網路世界的國際性及共通性,上述適用對象的範圍及其分類,均係參考各國相關規定加以規範,與世界各國是一致的。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有數位繼承人繼承某一著作,利用人要利用該著作是否須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
影片中如有收音機或電視機播放出音樂或畫面,是否會有著作權之爭議?
原則上,拍攝影片過程中難免會發生重製美術著作的情形(例如鏡頭掃到掛在牆壁上的圖畫),依以上說明,確屬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但此種重製行為,如果利用程度輕微(所謂附帶重製),可認為屬於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所定的「合理使用」。(§3Ⅰ-5、§44~§65)
把別人的錄音寫成文字是否為新的著作?
在台灣創作完成作品後,需要向官方登記或申請才能享有著作權嗎?
不需要。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即受保護)。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自動享有著作權,不以登記、註冊或加註版權標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台灣自民國87年起已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
著作權受保護的範圍有哪些?
- 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一身,不得讓與或繼承):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竄改)。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授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
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有多長?
- 自然人之著作: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 50 年。
- 法人為著作人、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著作: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 50 年;若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存續至創作完成後50年。
公司請員工創作(職務著作),著作權歸屬如何判定?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
- 受僱人(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法定原則:以員工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
- 契約約定:雙方得於勞動契約中另行約定由公司或員工為著作人。
出資聘請外部接案者/外包廠商創作(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版權歸誰?
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
- 雙方無約定時:以受聘人(接案方)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亦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僅享有「於出資目的範圍內之利用權」。
- 因此,委外合約中必須明確明定「著作財產權讓與出資方」或「約定出資方為著作人」,出資方才能取得完整產權。
單純的概念、點子或遊戲規則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不受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明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Expression),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Idea)」(即「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原則)。
在網路上找到未標示版權的圖片或文章,抓下來使用算侵權嗎?
算。網路上公開之照片、文章、插圖,只要具備原創性即享有著作權,未標示版權符號不代表放棄權利。未取得授權而下載、轉貼、重製或公開傳輸至個人社群/商業網站,均構成著作權侵害。
什麼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Fair Use)」?
著作權法設有合理使用專章(第44條至第65條),如學校教學、個人非營利使用、司法程序、新聞報導等。判斷標準包括: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將 CD 或 YouTube 音樂當作店家、餐廳或活動的背景音樂播放,是否合法?
未經授權屬於侵權。在營業場所向公眾播放音樂涉及「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權,即便購買了正版音樂或付費串流平台(僅供個人私下聆聽),對外公開播放仍需向各音樂著作權集管團體(如 MUST、MÜST、ARCO 等)申請公開演出/播送授權並支付公播費。
著作權侵害有刑事責任嗎?
有。侵害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行為,多數設有 3 年以下或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意圖銷售或營利而重製/散布者罰則更重)。除光碟重製等極少數特定重大侵權樣態外,多數著作權侵害案件屬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