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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專利師法 保障身障者工作權

立院三讀專利師法 保障身障者工作權

2018-11-02 16:17中央社 台北2日電 立法院 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 專利 師法部分條文,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不能擔任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規定,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保障 身障者 平等工作權利意旨。 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7條的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工作的權利。為落實這項公約,並保證身心障礙者職業選擇的自由,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

2018-11-02 16:17中央社 台北2日電 立法院 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 專利 師法部分條文,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不能擔任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規定,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保障 身障者 平等工作權利意旨。 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27條的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工作的權利。為落實這項公約,並保證身心障礙者職業選擇的自由,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專利師法部分條文,刪除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得擔任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的規定。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榮璋在法案初審時曾表示,專利師法等所有專業人員法規中,對於精神疾病與身心違常者,在取得相關證書後都還能被撤銷,但即便有這樣子狀況或疾病,不一定會直接影響到工作表現,因此不該有這樣的法規規定,以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為由,剝奪工作權利。 文章出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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