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時代淘金 「著作權法」修正4大效益 不可不知

網路時代的商機推陳出新,著作權法規也與時俱進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今(13)日再度說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修法緣由,包括增訂孤兒著作強制授權規定在內的4大效益。 智財局說,為因應網路時代及數位匯流發展,已於2014年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1稿後,經舉行5場次公聽會,蒐集許多修法意見,經再積極研析、諮詢相關機關、業者集學者專家意見後,相繼於2015年5月11日及10月30日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2稿及第3稿,除已具體回應各界意見外,也較第1稿有些新增規定,使著作權法制更符合現代社會的需要。

由於本次修法全盤修正,智財局簡要說明修法緣由及效益。

(1)、適應數位匯流環境方面:

數位匯流導致權利界線模糊,電視節目除傳統廣播外,可能透過網路傳送(如MOD),究屬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常引起爭議,亦不利產業授權利用,本次修法釐清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使「同步」傳輸歸屬「公開播送」,「互動式」傳輸歸屬「公開傳輸」,不再以技術加以區分,適用將更為明確。此外,針對網路及傳播設備的發展,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加強保護著作權人權益。

(2)、因應數位時代之合理使用規定:

科技發展使得遠距教學成為教育趨勢,但現行著作權法缺乏遠距教學合理使用規定,本次修法增訂遠距教學相關合理使用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教師可針對註冊學生進行遠距教學,至於開放一般民眾修習之非營利遠距課程(如非營利磨課師課程),則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支付使用報酬。另隨著社會劇烈變遷,文化保存之數位典藏需求亦隨之增加,本次修法增訂國家圖書館得基於文化保存目的進行數位典藏等合理使用規定。

(3)、增訂孤兒著作強制授權規定:

科技使得老著作有新用途,但面臨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問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制度,惟限於文創產業始有適用,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有必要使利用人於盡相當努力仍找不到權利人取得授權之情形下,亦有利用孤兒著作之管道,爰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時之強制授權規定。 另為兼顧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時效性及促進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效率,參考日本立法例,於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期間,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得先行利用之規定。

(4)、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部分著作權刑事責任規定如散布正版品刑事責任及六個月法定刑下限,呈現輕重失衡問題,致罪責不相符,有違刑法謙抑原則,本次修法亦一併檢討修正。 智財局進一步表示,本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係針對數位時代所產生之各項議題,作出適當之調整,以建構優質著作權法制環境,促進我國文化發展與創意,將會以第3稿為基礎,凝聚各界共識,加快修法腳步。 為了積極爭取加入TPP,智財局說,行政院已要求各機關儘速提出國內相關法規的修法內容。為配合行政院修法時程,智財局對於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間及表演人議題已著手研究修正著作權法,規劃於今年初與文化部共同召開產業諮詢會議及公聽會,向各界溝通說明。

 

新聞來源: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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